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三节 消纳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周边环境整洁;(四)记录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定期报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五)出入口道路硬化;(六)配置专人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