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