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