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三节 消纳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二)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