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三节 消纳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临时对外消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三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二)因建设项目或者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回填的;(三)需要堆坡造景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