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临时对外消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三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设项目或者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回填的;

(三)需要堆坡造景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