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三节 消纳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