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二节 运输第十七条有效运输单位应当组织运输车辆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车牌号识别灯的照明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车牌号,字样应当端正、清晰。车牌号识别灯的样式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