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