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二节 运输第十八条有效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二)实行分类运输;(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四)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