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一节 许可第十六条有效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