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一节 许可第十五条有效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不得处置建筑垃圾。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