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利用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