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利用第十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