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职工方与企业应当每年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四)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五)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六)加班加点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