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一)本企业年度利润增长的;

(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