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职工方与企业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