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