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旅游景区(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景区(点)有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妨碍旅游者的正常游览。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