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或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购物、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
(六)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