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培训,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导游或者景区(点)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