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自治县设立旅行社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在自治县内设立的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得以业务交流合作、咨询服务、组织会务活动等名义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