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不得损害旅游资源。

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依法专项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