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旅游景区(点)和其它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房、采伐、渔猎、养殖、随意倾倒垃圾和直排污水等有损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认定的旅游资源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内从事清江水上运输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收集装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清江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等有损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