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内从事旅游景区(点)开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及符合旅游行业管理要求的经营方案;

(四)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