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章 参加人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已废止参合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除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外,每年度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二)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就诊和申请补助报销;(三)当年度中途不得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