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参合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二)就诊时知晓诊疗情况及费用使用情况;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