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登记、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当年度参加,当年度受益。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