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