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