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凡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