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江水库划定养殖区域并公告,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进行。

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养殖水面使用证,并按照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网具数量和养殖水面使用面积等进行作业。

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对产卵场所等重要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和禁渔期由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告。禁渔期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禁渔区垂钓、捕捞,不得收购、销售和运输非法捕捞的鱼类产品。

禁止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渔具和网具捕鱼。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