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