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规划核实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