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移交档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