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