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Article 6Repealed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移交档案。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