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