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建档案的;

(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