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建档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