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城建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以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执行。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