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办证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批办证申请、送达审批办证结果。

主办部门受理审批办证申请后,应当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办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对办结期限有书面承诺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承诺的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

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审批和现场联合踏勘,并返回意见。

主办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办事规程。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