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节 审批办证第二十二条有效接待咨询投资、审批办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对所咨询事项属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予以答复;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对不属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咨询人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