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节 审批办证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企业设立申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条件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执行相关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筹办期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筹办期届满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