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投资者和企业的联系,定期或者不定期征询、听取投资者和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对投资者和企业在投资环境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协调,帮助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反馈意见,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