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履行公务时超出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企业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二)向企业摊派钱物;
(三)强迫企业订购刊物或者音像制品;
(四)要求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
(五)利用职权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六)以招商引资或者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
(七)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