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