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