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书面信息资料,有关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提供信息或者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