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十一条有效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信息的内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一)政务专刊;(二)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三)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