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在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书面决定送达后,不得就被征用土地和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下列行为:(一)在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筑物、附着物或者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二)以有关的土地权益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三)对土地上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