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给予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在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之日起50日内,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当事人进行协商。

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