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已被征用的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以其他形式妨碍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自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被征用土地和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因出生、军人复员退伍、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